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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紅包擴大到30萬(2015-2017最新政策)

來源:廣州國稅微信 發布時間:2023-08-13 瀏覽次數:3118
【減稅紅包】
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紅包擴大到30萬
8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,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,涵養就業潛力和經濟發展持久耐力。
會議指出,小微企業是就業的主渠道、發展的生力軍。繼續實施定向調控,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,讓積極財政政策更大發力,可以為創業創新減負,讓今天的“小微企”贏得發展的大未來。

會議決定,在落實好已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,

一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,依法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范圍,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(含20萬元)擴大到30萬元以內(含30萬元)。

二是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微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征增值稅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,由今年底延長至2017年底。


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演變進程


在企業所得稅方面
2008年1月1日起: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;
2010年1月1日~2011年12月31日: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(含)的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;
2012年1月1日~2013年12月31日: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(含)的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;
2014年1月1日~2014年12月31日: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(含)的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;
2015年1月1日~2015年9月30日: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(含)的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;
2015年10月1日~2017年底: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(含)的小型微利企業,其所得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

在增值稅方面
2013年8月1日起: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,暫免征收增值稅。
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: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也納入暫免征稅范圍,優惠力度進一步加大。
延長至2017年底: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微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免征增值稅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,由今年底延長至2017年底。


小微企業標準
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簡稱。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是按照國家企業劃型標準規定(工信部聯企業〔2011〕300號)進行劃分的。但在稅收領域對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有不同的定義和條件。
企業所得稅方面

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九十二條規定,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,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,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:

(一)工業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;

(二)其他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。


增值稅方面
僅指月銷售額不超過一定標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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